根據上述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在進行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詳細登載在備查簿中,包括交易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等相關詳細資訊。同時,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稽核衍生性商品交易的內部控制,並按月瞭解交易部門是否遵循相關處理程序。如果發現重大違規情事,內部稽核人員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監察人。如果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則應將相關通知事項一併通知獨立董事。如果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則應將監察人之規定準用於審計委員會。 參考資料:2019年修訂的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證券交易法第22條、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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