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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第二十條第四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一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2.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3.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前項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併書面通知獨立董事。
  4.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第二項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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