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1條,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有以下監督及管理的責任和原則: 1. 董事會應指派高階主管人員來監督和控制衍生性商品交易的風險。 2. 董事會應評估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的績效是否符合既定的經營策略,以及承擔的風險是否在公司可接受的範圍內。 高階主管人員的責任和原則: 1. 被授權的高階主管人員應定期評估目前使用的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保按照公司訂定的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進行操作。 2. 監督交易和損益情況,並在發現異常情況時採取必要的應對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如果有獨立董事的情況下,獨立董事應出席並提供意見。 另外,根據此處,公開發行公司應依所定的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授權相關人員進行操作,並在事後向最近期的董事會提報。 資料來源: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及申報準則 (2013/07/11修正生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