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21

快速跳轉
  1. 1.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一、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2. 2.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應依下列原則管理衍生性商品之交易: 一、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準則及公司所定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二、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3. 3.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所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1條,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有以下監督及管理的責任和原則: 1. 董事會應指派高階主管人員來監督和控制衍生性商品交易的風險。 2. 董事會應評估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的績效是否符合既定的經營策略,以及承擔的風險是否在公司可接受的範圍內。 高階主管人員的責任和原則: 1. 被授權的高階主管人員應定期評估目前使用的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保按照公司訂定的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進行操作。 2. 監督交易和損益情況,並在發現異常情況時採取必要的應對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如果有獨立董事的情況下,獨立董事應出席並提供意見。 另外,根據此處,公開發行公司應依所定的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授權相關人員進行操作,並在事後向最近期的董事會提報。 資料來源: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及申報準則 (2013/07/11修正生效)

  • 承受名詞
  • 獨立董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21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一、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