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採行下列風險管理措施: 一、風險管理範圍,應包括信用、市場價格、流動性、現金流量、作業及法律等風險管理。 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三、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四、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五、其他重要風險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