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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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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採行下列風險管理措施: 一、風險管理範圍,應包括信用、市場價格、流動性、現金流量、作業及法律等風險管理。 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三、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四、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五、其他重要風險管理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0條的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需採取以下風險管理措施: 1. 風險管理範圍:包括信用、市場價格、流動性、現金流量、作業及法律等風險管理。 2. 交易人員與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可兼任。 3. 風險衡量、監督和控制人員應該分屬於不同部門,並向董事會或不負責交易或部位決策的高階主管報告。 4. 持有的衍生性商品部位至少每週進行評估,但對於業務需要進行的避險性交易,每月至少評估兩次,評估報告應提交給董事會授權的高階主管。 5. 其他重要的風險管理措施。 例如,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確保交易人員與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之間的分工明確,避免出現利益衝突或操作失當的情況。此外,風險衡量、監督和控制人員的報告機制也應該確保風險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

  • 持有名詞
  • 惟若名詞
  • 性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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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20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採行下列風險管理措施: 一、風險管理範圍,應包括信用、市場價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