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29條,當一家公司在對外公開資訊後,打算再次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只有當參與公司的數量減少且股東會已經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可以變更權限時,參與公司才能夠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在原本的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經進行完成的程序或法律行為,必須由所有參與的公司再次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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