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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公開發行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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