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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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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公開發行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前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0條,如果公開發行公司參與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對方公司不是公開發行公司,公開發行公司應該與對方簽訂協議,並按照第25條、第26條和前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作為參考資料,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可能與此有關。根據該條規定,當公開發行公司與其他非公開發行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應簽訂協議並依照法規進行相應處理。可能可以引用該條來進一步解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時應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簽訂協議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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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0 條規定:「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公開發行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二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