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條,公開發行公司在取得或處分資產時,需按性質依規定格式,在事實發生後的2日內在財政部指定網站進行公告申報。具體情形有: 1.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3000萬以上。 2.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3.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規定的處理程序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4.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金額達規定的標準。 5. 公司從事營建業務,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金額達規定的標準。 6.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交易金額達規定的標準。 7. 除以上情形外的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3000萬以上。其中,一些情形不在此限,如買賣國內公債、投資為專業者所進行的有價證券買賣等。 交易金額的計算方式有4種: 1. 每筆交易金額。 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公開發行公司應按月將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的情形於每月10日前輸入財政部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 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存至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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