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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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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一)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未達五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五、經營營建業務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其中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處分自行興建完工建案之不動產,且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者,交易金額為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六、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七、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債、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非屬第八款但書各目情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 八、除前七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之外國公債。 (二)以投資為專業者,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或於初級市場認購外國公債或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般金融債券(不含次順位債券),或申購或買回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期貨信託基金,或申購或賣回指數投資證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三)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2. 2.前項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每筆交易金額。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3. 3.前項所稱一年內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準則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4. 4.公開發行公司應按月將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5. 5.公開發行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6. 6.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條,公開發行公司在取得或處分資產時,需按性質依規定格式,在事實發生後的2日內在財政部指定網站進行公告申報。具體情形有: 1.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3000萬以上。 2.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3.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規定的處理程序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4. 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金額達規定的標準。 5. 公司從事營建業務,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金額達規定的標準。 6.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交易金額達規定的標準。 7. 除以上情形外的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3000萬以上。其中,一些情形不在此限,如買賣國內公債、投資為專業者所進行的有價證券買賣等。 交易金額的計算方式有4種: 1. 每筆交易金額。 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金額。 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公開發行公司應按月將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的情形於每月10日前輸入財政部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 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存至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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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係人名詞
  • 處分不動產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債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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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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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1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