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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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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2條,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公開發行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在指定網站進行公告申報: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及相關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在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後的二日內,應進行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例如,如果一家公司計劃進行一項重大的資產收購交易,根據該法條,該公司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天內進行公告並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如果在交易過程中契約內容有變更,合併未能按照原訂日程完成,或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該公司仍應在二日內在指定網站進行相關資訊的公告申報。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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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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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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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2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