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使用權資產。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七、衍生性商品。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九、其他重要資產。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了本準則所稱資產的適用範圍,包括以下九個項目: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這包括了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這包括了不動產和設備。 三、會員證。 這指的是會員身份證明文件。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這包括了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使用權資產。 這指的是具有使用權的資產。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這包括了金融機構所持有的債權。 七、衍生性商品。 這指的是衍生性商品。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這指的是根據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所取得或處分的資產。 九、其他重要資產。 這包括了其他重要的資產。 其中,這些資產的定義和處理準則可以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條所提供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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