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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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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七、以投資為專業者:指依法律規定設立,並受當地金融主管機關管理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託業、經營自營或承銷業務之證券商、經營自營業務之期貨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基金管理公司。 八、證券交易所:國內證券交易所,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證券交易所,指任何有組織且受該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之證券交易市場。 九、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券商營業處所,指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證券商專設櫃檯進行交易之處所;外國證券商營業處所,指受外國證券主管機關管理且得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營業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本準則第4條,以下是對其中每項定義的釋義: 一、衍生性商品:指價值來源於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等等。例如,利率交換契約、股票期權契約、商品期貨契約等都屬於衍生性商品。此外,衍生性商品也可以是由多種衍生性商品組合而成的,例如組合合約或結構型商品。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根據企業併購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相關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的資產,或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其他公司股份(即股份受讓)的情況。 三、關係人、子公司: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定義進行認定。 四、專業估價者:指執業的不動產估價師或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並依法律規定合法從事該業務的其他人士。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以確定交易對象和交易金額的日期中最早的那個。然而,對於需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投資者,應以上述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的日期中最早的那個為準。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根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關於在大陸地區進行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的相關法規進行的大陸投資。 七、以投資為專業者:指依法律規定成立並受當地金融主管機關監管的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信託業、從事自營或承銷業務的證券公司、從事自營業務的期貨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八、證券交易所:國內證券交易所指的是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證券交易所指的是任何有組織且受該國證券監管機關管理的證券交易市場。 九、證券商營業處所:國內證券商營業處所指的是根據證券商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的規定,為進行交易而設立特定柜台的證券公司處所;外國證券商營業處所指的是受外國證券監管機關監管並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處所。 以上釋義參考資料:公司法(最新版本);證券交易法(最新版本);金融控股公司法(最新版本);金融機構合併法(最新版本);企業併購法(最新版本);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最新版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關於在大陸地區進行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的相關法規。

  • 租賃契約名詞
  • 企業併購法法規
  • 金融控股公司法法規
  • 金融機構合併法法規
  • 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條文
  • 關係人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上開名詞
  •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法規
  •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法規
  • 公司法156-3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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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4 條規定:「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