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5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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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股份交換),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董事會特別決議)行之,不受❌第267條第1項至第3項之限制。
股份交換
董事會特別決議
dd900085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注意167控從公司間股份回籠禁止原則無本條適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