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15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司法 第156-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股份交換),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董事會特別決議)行之,不受❌第267條第1項至第3項之限制。
股份交換
董事會特別決議
dd900085
4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注意167控從公司間股份回籠禁止原則無本條適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