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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56-3

快速跳轉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56條之3允許公司發行新股作為收購他公司股份的對價,僅需董事會特別決議,排除員工與原股東的優先認購權。

Q · 公司想買別家公司但沒現金,可以發股票去換嗎?

可以。公司法156之3允許發新股當對價換股收購,免股東會

依公司法第156條之3,公司設立後可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的對價,也就是「以股換股」收購。只要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即可,不需召開股東會,並排除第267條第1至3項的員工承購權與原股東優先認購權。代價是舊股東股權會被稀釋且無事前否決權。

白話解讀

併購談判桌上最怕什麼?時間。傳統發行新股要通知員工認購、讓舊股東按比例優先認購、剩下的才能公開招募,整套流程走完可能幾個月。但當你要用「發新股換對方股份」的方式收購另一家公司時,對方不會等你跑完這些程序。這條就是為了這個場景開的快速通道:董事會三分之二出席、出席過半同意,就能直接發新股作為收購對價,完全跳過員工認購權和舊股東的優先認購權(公司法第267條第1至3項)。效率是硬道理,但代價是:你身為舊股東,股權比例會被稀釋,而你事前完全沒有說不的權利。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56條之3規範換股收購機制:公司設立後,得以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僅需董事會特別決議(三分之二董事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並排除第267條第1至3項的員工與原股東優先認購權,使企業得在不動用現金、不經股東會的前提下完成股份交換式併購。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換股收購後我的股份會變少嗎?

你持有的股數不變,但因為公司總發行股數增加(用來換對方公司的股份),你的持股比例會被稀釋。例如原本持有5%,公司增發20%新股去換,比例會降到約4.2%。關鍵是換股比例合不合理;若用高價自家股票換低值股票,等於用你的錢補貼交易。

Q2為什麼員工不能優先認購這批新股?

因為這批新股的用途不是籌資,而是作為收購的對價,要全數交給被收購公司股東。若讓員工和舊股東先認購,新股就不夠換,交易做不成。本條明確排除第267條第1至3項。實務上,公司日後另外發新股籌資時,認購權依然存在,兩者互不影響。

Q3換股收購需要開股東會嗎?

不需要。公司法第156條之3只要求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這是立法者為加速併購刻意設計的快速通道,不需經股東會決議。

Q4公司法156條之3是什麼?

規範換股收購:公司可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的對價,僅需董事會特別決議,免股東會。

Q5換股收購和現金收購差在哪?

換股以新股為對價、零現金但稀釋股權且需董事會2/3;現金收購不稀釋但要備足資金。

Q6什麼叫發行新股作為對價?

公司印出新股直接交給被收購公司股東,換取對方手上的股份,不付現金。

Q7本條排除的第267條第1至3項是什麼?

員工承購權(10-15%)、原股東按比例優先認購權及公開招募程序,本條換股收購一律不適用。

Q8換股收購程序怎麼跑?

談妥換股意願→委託估價算換股比例→董事會2/3出席過半同意→利害董事迴避→交付股份並辦變更登記。

Q9換股比例怎麼算?

依雙方公司每股價值評估,常委請會計師獨立估價;比例=標的每股價值÷收購方每股價值。

Q10換股收購要花多少成本?

零現金對價,主要成本是會計師/財顧估價費、律師費與變更登記規費。

Q11怎麼證明換股比例公平?

備妥獨立估價報告與董事會書面紀錄,並確保利害董事迴避,預防事後公平價格爭訟。

Q12公司法156之3 vs 企業併購法股份轉換哪個適用?

本條是公司法一般換股收購基礎;屬正式併購則優先適用企併法第29條等特別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hare_swap_156_3cash_acquisition
決議門檻董事會特別決議(2/3出席、出席過半同意),免股東會視金額與標的,可能僅需董事會或一般授權
股東優先認購權排除第267條第1至3項,員工與舊股東無認購權不涉及發行新股,無認購權問題
現金需求零現金,以股票為對價需備足收購現金或舉債
股權稀釋舊股東持股比例被稀釋不稀釋既有股權
估價爭議換股比例為核心談判焦點,易生公平價格爭訟價金明確,爭議較小
適用對象現金不足或想保留現金的併購方、新創換股資金充裕、想完全控制標的者

share_swap_156_3

決議門檻
董事會特別決議(2/3出席、出席過半同意),免股東會
股東優先認購權
排除第267條第1至3項,員工與舊股東無認購權
現金需求
零現金,以股票為對價
股權稀釋
舊股東持股比例被稀釋
估價爭議
換股比例為核心談判焦點,易生公平價格爭訟
適用對象
現金不足或想保留現金的併購方、新創換股

cash_acquisition

決議門檻
視金額與標的,可能僅需董事會或一般授權
股東優先認購權
不涉及發行新股,無認購權問題
現金需求
需備足收購現金或舉債
股權稀釋
不稀釋既有股權
估價爭議
價金明確,爭議較小
適用對象
資金充裕、想完全控制標的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767条(株式交換)/ 第774条の2(株式交付)
韓國상법 제360조의2(주식의 포괄적 교환)
中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换股收购)/《公司法》发行新股相关规定
德國AktG § 183(Kapitalerhöhung gegen Sacheinlagen,以他公司股份為現物出資)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225-147(augmentation de capital par apport en nature)
美國DGCL § 251 / IRC § 368(a)(1)(B)(stock-for-stock reorganiz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70706 增訂)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立法理由本條由原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移列,內容未修正。

(1070706 增訂)

本條由原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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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156-3 條規定:「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15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156-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