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56條之3允許公司發行新股作為收購他公司股份的對價,僅需董事會特別決議,排除員工與原股東的優先認購權。
Q · 公司想買別家公司但沒現金,可以發股票去換嗎?
可以。公司法156之3允許發新股當對價換股收購,免股東會
依公司法第156條之3,公司設立後可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的對價,也就是「以股換股」收購。只要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即可,不需召開股東會,並排除第267條第1至3項的員工承購權與原股東優先認購權。代價是舊股東股權會被稀釋且無事前否決權。
併購談判桌上最怕什麼?時間。傳統發行新股要通知員工認購、讓舊股東按比例優先認購、剩下的才能公開招募,整套流程走完可能幾個月。但當你要用「發新股換對方股份」的方式收購另一家公司時,對方不會等你跑完這些程序。這條就是為了這個場景開的快速通道:董事會三分之二出席、出席過半同意,就能直接發新股作為收購對價,完全跳過員工認購權和舊股東的優先認購權(公司法第267條第1至3項)。效率是硬道理,但代價是:你身為舊股東,股權比例會被稀釋,而你事前完全沒有說不的權利。
公司法第156條之3規範換股收購機制:公司設立後,得以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僅需董事會特別決議(三分之二董事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並排除第267條第1至3項的員工與原股東優先認購權,使企業得在不動用現金、不經股東會的前提下完成股份交換式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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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持有的股數不變,但因為公司總發行股數增加(用來換對方公司的股份),你的持股比例會被稀釋。例如原本持有5%,公司增發20%新股去換,比例會降到約4.2%。關鍵是換股比例合不合理;若用高價自家股票換低值股票,等於用你的錢補貼交易。
因為這批新股的用途不是籌資,而是作為收購的對價,要全數交給被收購公司股東。若讓員工和舊股東先認購,新股就不夠換,交易做不成。本條明確排除第267條第1至3項。實務上,公司日後另外發新股籌資時,認購權依然存在,兩者互不影響。
不需要。公司法第156條之3只要求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這是立法者為加速併購刻意設計的快速通道,不需經股東會決議。
規範換股收購:公司可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的對價,僅需董事會特別決議,免股東會。
換股以新股為對價、零現金但稀釋股權且需董事會2/3;現金收購不稀釋但要備足資金。
公司印出新股直接交給被收購公司股東,換取對方手上的股份,不付現金。
員工承購權(10-15%)、原股東按比例優先認購權及公開招募程序,本條換股收購一律不適用。
談妥換股意願→委託估價算換股比例→董事會2/3出席過半同意→利害董事迴避→交付股份並辦變更登記。
依雙方公司每股價值評估,常委請會計師獨立估價;比例=標的每股價值÷收購方每股價值。
零現金對價,主要成本是會計師/財顧估價費、律師費與變更登記規費。
備妥獨立估價報告與董事會書面紀錄,並確保利害董事迴避,預防事後公平價格爭訟。
本條是公司法一般換股收購基礎;屬正式併購則優先適用企併法第29條等特別規定。
| 比較面向 | share_swap_156_3 | cash_acquisition |
|---|---|---|
| 決議門檻 | 董事會特別決議(2/3出席、出席過半同意),免股東會 | 視金額與標的,可能僅需董事會或一般授權 |
| 股東優先認購權 | 排除第267條第1至3項,員工與舊股東無認購權 | 不涉及發行新股,無認購權問題 |
| 現金需求 | 零現金,以股票為對價 | 需備足收購現金或舉債 |
| 股權稀釋 | 舊股東持股比例被稀釋 | 不稀釋既有股權 |
| 估價爭議 | 換股比例為核心談判焦點,易生公平價格爭訟 | 價金明確,爭議較小 |
| 適用對象 | 現金不足或想保留現金的併購方、新創換股 | 資金充裕、想完全控制標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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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立法理由本條由原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移列,內容未修正。
本條由原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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