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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156-3 條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不受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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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156條之3允許公司發行新股作為收購他公司股份的對價,僅需董事會特別決議,排除員工與原股東的優先認購權。

Q · 公司想買別家公司但沒現金,可以發股票去換嗎?

依公司法第156條之3,公司設立後可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的對價,也就是「以股換股」收購。只要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即可,不需召開股東會,並排除第267條第1至3項的員工承購權與原股東優先認購權。代價是舊股東股權會被稀釋且無事前否決權。

白話解讀

併購談判桌上最怕什麼?時間。傳統發行新股要通知員工認購、讓舊股東按比例優先認購、剩下的才能公開招募,整套流程走完可能幾個月。但當你要用「發新股換對方股份」的方式收購另一家公司時,對方不會等你跑完這些程序。這條就是為了這個場景開的快速通道:董事會三分之二出席、出席過半同意,就能直接發新股作為收購對價,完全跳過員工認購權和舊股東的優先認購權(公司法第267條第1至3項)。效率是硬道理,但代價是:你身為舊股東,股權比例會被稀釋,而你事前完全沒有說不的權利。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156條之3規範換股收購機制:公司設立後,得以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僅需董事會特別決議(三分之二董事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並排除第267條第1至3項的員工與原股東優先認購權,使企業得在不動用現金、不經股東會的前提下完成股份交換式併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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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換股收購是什麼?

用發行的新股作為對價去交換被收購公司股東手上的股份,不必支付現金。公司法第156條之3是其法律基礎。

Q2換股收購需要開股東會嗎?

不需要。本條只要求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這是立法者為加速併購刻意設計的快速通道。

Q3為什麼員工和舊股東不能優先認購這批新股?

因為這批新股的用途是收購對價,要全數交給被收購公司股東,若讓員工或舊股東先認購,新股就不夠換,交易做不成,故排除第267條第1至3項。

Q4換股收購後我的持股會變少嗎?

股數不變,但公司總發行股數增加,持股「比例」會被稀釋。關鍵在換股比例是否公平。

Q5換股比例不公平能救濟嗎?

若屬合併或股份轉換場景,股東得依公司法第317條之2或企業併購法相關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公平價格。

Q6董事會決議門檻不足會怎樣?

未達三分之二董事出席或未經出席過半數同意,決議在程序上有瑕疵,發行新股的效力將受質疑。

Q7利益衝突的董事可以表決嗎?

董事若同時是被收購公司股東,存在自身利害關係,應揭露並迴避表決,否則決議效力有疑義。

Q8中小企業也用得到這條嗎?

用得到。兩家非公開發行公司透過換股整合資源越來越常見,門檻只是董事會特別決議,不限上市公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hare_swap_156_3cash_acquisition
決議門檻董事會特別決議(2/3出席、出席過半同意),免股東會視金額與標的,可能僅需董事會或一般授權
股東優先認購權排除第267條第1至3項,員工與舊股東無認購權不涉及發行新股,無認購權問題
現金需求零現金,以股票為對價需備足收購現金或舉債
股權稀釋舊股東持股比例被稀釋不稀釋既有股權
估價爭議換股比例為核心談判焦點,易生公平價格爭訟價金明確,爭議較小
適用對象現金不足或想保留現金的併購方、新創換股資金充裕、想完全控制標的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767条(株式交換)/ 第774条の2(株式交付)
🇰🇷 韓國상법 제360조의2(주식의 포괄적 교환)
🇨🇳 中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换股收购)/《公司法》发行新股相关规定
🇩🇪 德國AktG § 183(Kapitalerhöhung gegen Sacheinlagen,以他公司股份為現物出資)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225-147(augmentation de capital par apport en nature)
🇺🇸 美國DGCL § 251 / IRC § 368(a)(1)(B)(stock-for-stock reorganiz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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