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2.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及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執行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適當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適當且合理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