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5條,公開發行公司在取得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時,有以下相關規定: 1. 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一定的資格要求,包括: - 未經宣告確定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行,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 - 不得與交易當事人有關係或實質關係。 - 公司如需要取得兩個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則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之間不得有關係或實質關係。 2. 在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相關人員應遵守以下事項: - 在接受案件前,應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和獨立性。 - 在執行案件時,應規劃和執行適當的作業流程,以得出結論並發出報告或意見書;並將執行的程序、蒐集的資料和結論詳細記錄在案件工作底稿中。 - 對於使用的資料來源、參數和資訊等應進行評估其適切性和合理性,作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的基礎。 - 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和獨立性、已評估使用的資訊為適當且合理,並遵守相關法令等。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解釋暨相關規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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