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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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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發行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2. 2.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及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二、執行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適當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適當且合理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5條,公開發行公司在取得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時,有以下相關規定: 1. 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一定的資格要求,包括: - 未經宣告確定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行,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 - 不得與交易當事人有關係或實質關係。 - 公司如需要取得兩個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則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之間不得有關係或實質關係。 2. 在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相關人員應遵守以下事項: - 在接受案件前,應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和獨立性。 - 在執行案件時,應規劃和執行適當的作業流程,以得出結論並發出報告或意見書;並將執行的程序、蒐集的資料和結論詳細記錄在案件工作底稿中。 - 對於使用的資料來源、參數和資訊等應進行評估其適切性和合理性,作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的基礎。 - 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和獨立性、已評估使用的資訊為適當且合理,並遵守相關法令等。 參考資料: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解釋暨相關規定說明》

  • 公司法法規
  • 銀行法法規
  • 保險法法規
  • 金融控股公司法法規
  • 商業會計法法規
  • 詐欺名詞
  • 侵占名詞
  • 偽造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赦免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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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5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