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6條,針對公開發行公司的資產取得或處分,公司應按照該準則訂定相應的處理程序。該程序應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往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並在修正時也適用。如果有董事提出異議並有相關記錄或書面聲明,公司應將董事異議的資料提交給所有監察人進行審查。 如果公司已經設置了獨立董事,當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慮到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如果獨立董事對此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這些意見應在董事會議事錄中記載。 如果公司已經設置了審計委員會,則在制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時,應經過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但是如果沒有經過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則可以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進行,但應在董事會議事錄中記載審計委員會的決議。 值得注意的是,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和全體董事的計算都是基於實際在職人員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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