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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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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發行公司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2. 2.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3. 3.已依本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4. 4.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5. 5.第三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前項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6條,針對公開發行公司的資產取得或處分,公司應按照該準則訂定相應的處理程序。該程序應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往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並在修正時也適用。如果有董事提出異議並有相關記錄或書面聲明,公司應將董事異議的資料提交給所有監察人進行審查。 如果公司已經設置了獨立董事,當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慮到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如果獨立董事對此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這些意見應在董事會議事錄中記載。 如果公司已經設置了審計委員會,則在制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時,應經過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但是如果沒有經過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則可以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進行,但應在董事會議事錄中記載審計委員會的決議。 值得注意的是,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和全體董事的計算都是基於實際在職人員的數量。

  • 監察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獨立董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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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6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