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公開發行公司在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時,應記載資產範圍、評估程序、作業程序、公告申報程序、公司及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相關人員違反規定之處罰及其他重要事項。 舉例來說,根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在進行企業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除了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的要求辦理外,還需根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第3節至第5節的規定訂定處理程序。 此外,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3項,若公開發行公司不打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則可以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免於訂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但若後續有意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仍需依照前項規定辦理。 另外,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4項,公開發行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依照該準則規定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以上回答資料來自「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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