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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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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開發行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應依所定處理程序辦理: 一、資產範圍。 二、評估程序:應包括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等。 三、作業程序:應包括授權額度、層級、執行單位及交易流程等。 四、公告申報程序。 五、公司及各子公司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 六、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 七、相關人員違反本準則或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之處罰。 八、其他重要事項。
  2. 2.公開發行公司之關係人交易、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進行企業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章第三節至第五節規定訂定處理程序。
  3. 3.公開發行公司不擬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得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免予訂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後如欲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仍應先依前條及前項規定辦理。
  4. 4.公開發行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公開發行公司在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時,應記載資產範圍、評估程序、作業程序、公告申報程序、公司及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之總額及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對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控管程序、相關人員違反規定之處罰及其他重要事項。 舉例來說,根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在進行企業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除了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的要求辦理外,還需根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第3節至第5節的規定訂定處理程序。 此外,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3項,若公開發行公司不打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則可以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免於訂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但若後續有意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仍需依照前項規定辦理。 另外,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4項,公開發行公司應督促子公司依照該準則規定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以上回答資料來自「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7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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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7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應依所定處理程序辦理: 一、資產範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