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8條的規定,當公開發行公司進行資產取得或處分的交易時,需要經過董事會的通過才能進行。如果有董事對此交易表示異議且有相應的記錄或書面聲明,公司應該將董事異議的資料提交給監察人。如果公司已經設置了獨立董事,則在董事會討論資產取得或處分交易時,應充分考慮獨立董事的意見。如果獨立董事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在董事會議事錄中加以記載。同樣地,如果公司已經設置了審計委員會,則在進行重大的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時,需要得到審計委員會超過一半成員的同意,並提請董事會決議,同時適用第6條第4項和第5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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