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9條規定了公開發行公司在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時應遵守的規範。根據該條規定,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時,公司應先請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並且需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如果交易價格需要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參考依據,公司在交易前應先經由董事會的決議通過;如果交易後交易條件有變更,也需要經過相同的程序。 二、當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時,公司應請至少兩個專業估價者進行估價。 三、如果專業估價者的估價結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除非所有取得資產的估價結果都高於交易金額,或所有處分資產的估價結果都低於交易金額,否則應請會計師針對差異原因和交易價格的適當性給予具體意見: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之差距超過交易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二)當有兩個以上的專業估價者給出的估價結果之差距超過交易金額的百分之十。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的日期和契約成立的日期之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如果它們是根據同一期公告現值而沒有超過六個月,那麼可以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此外,根據第2項,建設業在未能即時取得估價報告的情況下,如有正當理由,應於事實發生後的兩週內取得估價報告,並在取得估價報告後的兩週內取得前述第三項的會計師意見。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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