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5 條規定了以下兩個事項: 1. 根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的規定,計算總資產金額時應參考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的數字。這意味著公司在計算符合本準則的總資產百分之十時,需要參考其最近期的財務報告。 2. 如果公司的股票沒有面額,或每股面額不是新臺幣十元,則在計算符合本準則的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時,應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的權益百分之十計算。另外,如果公司的實收資本額達到新臺幣一百億元,在計算符合本準則的交易金額時,應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的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 參考資料: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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