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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準則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2.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屬新臺幣十元者,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本準則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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