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34

快速跳轉
  1. 1.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前章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公開發行公司為之。
  2. 2.前項子公司適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以公開發行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我們可以解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4條如下: 1. 公開發行公司的子公司如果不是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在取得或處分資產的情況下需要進行公告和申報,這項工作由公開發行公司代為處理。 2. 對於前一項所提到的子公司,應根據公開發行公司的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作為判斷標準,來適用第31條第1項的相關公告和申報規定。 這些解釋來自於法規中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以及相關法條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4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前章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公開發行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