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3條,證券商在對外負債方面有一些限制。首先,證券商的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的六倍。其次,證券商的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然而,如果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則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值得注意的是,計算前述負債總額時,可以扣除因承做政府債券買賣所產生的負債金額。 為了說明該法條的應用,以下提供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假設某證券商的淨值為1000萬元,根據第13條的規定,證券商的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的六倍,也就是6000萬元。此外,證券商的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假設其流動資產總額為4000萬元,則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4000萬元。 如果該證券商同時從事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則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舉例來說,如果證券商的淨值為1000萬元,而其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的對外負債總額已達到800萬元,則該證券商不得再增加對外負債。 這是根據最新的證券商管理規則進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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