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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商管理規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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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除有特殊需要經專案准者或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六倍;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但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
  2. 2.前項負債總額之計算,得扣除承做政府債券買賣所發生之負債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3條,證券商在對外負債方面有一些限制。首先,證券商的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的六倍。其次,證券商的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然而,如果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則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值得注意的是,計算前述負債總額時,可以扣除因承做政府債券買賣所產生的負債金額。 為了說明該法條的應用,以下提供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假設某證券商的淨值為1000萬元,根據第13條的規定,證券商的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的六倍,也就是6000萬元。此外,證券商的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總額,假設其流動資產總額為4000萬元,則其流動負債總額不得超過4000萬元。 如果該證券商同時從事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則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淨值。舉例來說,如果證券商的淨值為1000萬元,而其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的對外負債總額已達到800萬元,則該證券商不得再增加對外負債。 這是根據最新的證券商管理規則進行的解釋。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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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3 條規定:「證券商除有特殊需要經專案核准者或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其對外負債總額不得超過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