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4條,首先根據第1項,證券商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的情況下,應在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存百分之二十的特別盈餘公積。然而,如果累積金額已達到實收資本額,則可以豁免繼續提存。相關的參考資料是《證券商管理規則》。 根據第2項,如果證券商未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在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應提存百分之二十的特別盈餘公積。同樣地,如果累積金額已達到實收資本額,則可以豁免繼續提存。這項規定同樣可以參考《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3項給予了本會根據業務需要規定增加或減少特別盈餘公積比例的權限。 根據第4項,除了用於填補公司虧損或將特別盈餘公積累積到達實收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情況下,可以撥充超過實收資本百分之二十五的部分作為資本,其他情況下不得使用特別盈餘公積。當然,如果本會有其他相關規定,則不在此限。這項規定可以參考《證券商管理規則》。 總之,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了證券商在提存特別盈餘公積方面的要求和限制。提存的比例根據是否已發行有價證券以及是否達到實收資本額而有所不同。除非用於填補虧損或達到特定條件,否則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使用。這些規定可以在《證券商管理規則》中找到相關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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