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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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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其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案件。但因證券商合併或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不在此限: 一、最近三個月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 二、最近半年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 三、最近一年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之處分。 四、最近二年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款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曾受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依其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分。
  2. 2.前項各款期間,自本會、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期貨交易所處分函發文之日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4-1條》的規定,證券商若有以下情況之一,本會(指台灣證券交易所)得退回其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案件,除非因證券商合併或情況已改善且經本會認可: 一、最近三個月內曾受到本會根據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一款的處分。 二、最近半年內曾受到本會根據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二款的處分。 三、最近一年內曾受到本會根據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三款的處分。 四、最近兩年內曾受到本會根據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四款的處分。 五、最近一年內曾受到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期貨交易所根據其相關章則的處分,且處分內容為停止或限制買賣。 根據資料來源《證券商管理規則》,我們可以了解到證券商若在這些期間內曾被相關機構處分,本會將有權退回其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案件。 參考資料: - 證券商管理規則(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6月) - 證券交易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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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4-1 條規定:「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其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案件。但因證券商合併或其情事已具體改…」(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