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4-1條》的規定,證券商若有以下情況之一,本會(指台灣證券交易所)得退回其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案件,除非因證券商合併或情況已改善且經本會認可: 一、最近三個月內曾受到本會根據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一款的處分。 二、最近半年內曾受到本會根據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二款的處分。 三、最近一年內曾受到本會根據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三款的處分。 四、最近兩年內曾受到本會根據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四款的處分。 五、最近一年內曾受到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期貨交易所根據其相關章則的處分,且處分內容為停止或限制買賣。 根據資料來源《證券商管理規則》,我們可以了解到證券商若在這些期間內曾被相關機構處分,本會將有權退回其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案件。 參考資料: - 證券商管理規則(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6月) - 證券交易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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