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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1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其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案件。但因證券商合併或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者,不在此限: 一、最近三個月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 二、最近半年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 三、最近一年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之處分。 四、最近二年曾受本會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款之處分。 五、最近一年曾受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依其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分。
  2. 前項各款期間,自本會、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期貨交易所處分函發文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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