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9-4 條的規定,以下是對每項條款進行釋義: 1. 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而有涉及外匯業務者,應就涉及資金匯出入部分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 這項條款指出,如果證券商在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中涉及外匯業務,例如涉及到資金的匯出入,則應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 2. 證券商經營前項業務及從事相關避險交易,其結匯事宜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這項條款強調,證券商在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和相關避險交易時,其結匯事宜應依照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和相關規定辦理。 3. 證券商得以客戶身分向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指定銀行或國外金融機構辦理避險交易。 這項條款允許證券商以客戶身分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以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和避險交易,並可以指定銀行或國外金融機構進行相關業務。 4. 證券商經營第一項業務,有關交割款項、費用收付及提前解約或契約到期款項支付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以新臺幣計價者,與客戶間有關交割款項及費用收付,均應以新臺幣為之。 - 二、以外幣計價者,與客戶間有關交割款項及費用收付,均應以外幣為之。客戶款項之支付得自其本人外匯存款戶轉帳撥付,如需辦理結匯者,由客戶透過外匯指定銀行或辦理即期外匯業務之同一證券商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 三、客戶提前解約或契約到期時,證券商應按契約所載之計價幣別於交割日將客戶應收款項存入客戶之新臺幣或外匯存款帳戶。 這項條款解釋了證券商在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中有關交割款項、費用收付以及提前解約或契約到期款項支付等事宜應該如何處理。若以新臺幣計價,則與客戶間的交割款項和費用收付均應以新臺幣為基礎。若以外幣計價,則與客戶間的交割款項和費用收付均應以外幣為基礎,客戶的款項支付可以自身的外匯存款戶轉帳撥付,若需要辦理結匯,則客戶可以透過外匯指定銀行或辦理即期外匯業務的同一證券商根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的規定辦理。在客戶提前解約或契約到期時,證券商應按照契約所載的計價幣別,在交割日將應收款項存入客戶的新臺幣或外匯存款帳戶。 5. 證券商經營第一項業務,應於每月營業終了後五個營業日內向外匯主管機關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營業月報表。 這項條款規定了證券商在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時應如何申報營業月報表,並且應在每個月的營業終了後的五個營業日內向外匯主管機關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進行申報。 6. 證券商經營連結國外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應於每月營業終了後五個營業日內向外匯主管機關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連結國外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之營業月報表。 這項條款規定了當證券商從事連結國外金融商品的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時,應如何申報相關的營業月報表。並且應在每個月的營業終了後的五個營業日內向外匯主管機關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進行申報。 參考資料: 1. 證券商管理規則(最新修正日期:2021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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