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中提到的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9-3 條,證券商需要符合下列資格條件才能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 1. 證券商須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 2. 最近期的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所顯示的淨值不得低於其實收資本額;且財務狀況需符合相關規定。 3. 最近六個月每月申報的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需符合本會規定。 4. 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 在最近三個月內曾受到證券交易法或期貨交易法的相關處分。 - 在最近六個月內曾受到證券交易法或期貨交易法的相關處分。 - 在最近一年內曾受到本會的停業處分。 - 在最近二年內曾受到本會的撤銷部分營業許可的處分。 - 在最近一年內曾受到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交易所或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其營業細則或業務章則的停止或限制買賣處置。 根據上述資料,如果證券商不符合第四款的條件,但已經具體改善其情況並經本會認可,則可以豁免這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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