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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商管理規則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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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符合下列資格條件,得於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並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一、須為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之證券商。 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不低於實收資本額;財務狀況符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九條之規定。 三、最近六個月每月申報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均須符合本會規定。 四、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最近三個月曾受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者。 (二)最近六個月曾受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或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處分者。 (三)最近一年曾受本會停業處分者。 (四)最近二年曾受本會撤銷部分營業許可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曾受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交易所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依營業細則或業務章則處以停止或限制買賣處置者。
  2. 2.證券商不符前項第四款之條件,但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得不受其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提到的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9-3 條,證券商需要符合下列資格條件才能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 1. 證券商須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 2. 最近期的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所顯示的淨值不得低於其實收資本額;且財務狀況需符合相關規定。 3. 最近六個月每月申報的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需符合本會規定。 4. 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 在最近三個月內曾受到證券交易法或期貨交易法的相關處分。 - 在最近六個月內曾受到證券交易法或期貨交易法的相關處分。 - 在最近一年內曾受到本會的停業處分。 - 在最近二年內曾受到本會的撤銷部分營業許可的處分。 - 在最近一年內曾受到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交易所或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其營業細則或業務章則的停止或限制買賣處置。 根據上述資料,如果證券商不符合第四款的條件,但已經具體改善其情況並經本會認可,則可以豁免這些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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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9-3 條規定:「證券商符合下列資格條件,得於其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並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