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商管理規則19

快速跳轉
  1. 1.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依有關法令規定外,其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持有任一本國公司股份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持有任一本國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成本總額,並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二、持有任一外國公司股份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五;持有任一外國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之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但涉及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十。 三、持有單一關係人所發行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投資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五;持有所有關係人所發行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投資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十。但辦理認購(售)權證、指數投資證券及於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之履約與避險操作,以及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及該受益憑證所表彰股票組合之避險者,不在此限。 四、持有單一證券商所發行普通公司債之投資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五;持有所有證券商所發行普通公司債之投資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十。
  2. 2.本規則所稱關係人定義,應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3. 3.證券商僅得就自營部位或前條第一項之轉投資方式擇一持有單一公司股份。
  4. 4.證券商因承銷取得有價證券,與依前項規定取得之有價證券併計,超過本會規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應於取得後一年內,依本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出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了證券商在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時需要遵守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持股限制:證券商持有任一本國公司股份的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此外,持有任一本國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的成本總額也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的百分之二十。 2. 持外國公司股份限制:證券商持有任一外國公司股份的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同樣地,持有任一外國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的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的百分之二十。但是,涉及股權性質有價證券的成本總額,則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的百分之十。 3. 關係人限制:持有單一關係人所發行股權性質有價證券的投資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的百分之五。而持有所有關係人所發行股權性質有價證券的投資成本總額,則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的百分之十。但是,這些限制不適用於認購(售)權證、指數投資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其受益憑證等情況。 4. 普通公司債限制:持有單一證券商所發行普通公司債的投資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的百分之五。同樣地,持有所有證券商所發行普通公司債的投資成本總額也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的百分之十。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與本規則有關的具體範例。以上是根據該條規則的文字內容進行的解釋。如需進一步了解該規則的具體內容及相關範例,建議查閱最新的證券商管理規則相關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9 條規定:「證券商除由金融機構兼營者依有關法令規定外,其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