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了證券商在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時需要遵守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持股限制:證券商持有任一本國公司股份的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此外,持有任一本國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的成本總額也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的百分之二十。 2. 持外國公司股份限制:證券商持有任一外國公司股份的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同樣地,持有任一外國公司所發行有價證券的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的百分之二十。但是,涉及股權性質有價證券的成本總額,則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的百分之十。 3. 關係人限制:持有單一關係人所發行股權性質有價證券的投資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的百分之五。而持有所有關係人所發行股權性質有價證券的投資成本總額,則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的百分之十。但是,這些限制不適用於認購(售)權證、指數投資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其受益憑證等情況。 4. 普通公司債限制:持有單一證券商所發行普通公司債的投資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的百分之五。同樣地,持有所有證券商所發行普通公司債的投資成本總額也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的百分之十。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與本規則有關的具體範例。以上是根據該條規則的文字內容進行的解釋。如需進一步了解該規則的具體內容及相關範例,建議查閱最新的證券商管理規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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