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商出售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所取得之有價證券,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75條授權金管會訂定辦法,規範承銷商出售包銷剩餘有價證券的方式,兼顧庫存去化與市場穩定。
Q · 承銷商吃下來賣不掉的股票,可以隨便賣嗎?
不行,出售辦法由金管會訂定
依證券交易法第75條,承銷商出售依第71條包銷取得的剩餘有價證券,必須遵守主管機關(金管會)訂定的辦法,不能想怎麼賣就怎麼賣。原因是承銷商持股量通常很大,不受管控的拋售會直接衝擊股價、傷害其他投資人,因此由主管機關管控出售管道、時間與方式,在承銷商的庫存去化需求與市場穩定之間拉一條平衡線。
承銷商依第 71 條吃下了賣不掉的股票,然後呢?這批股票不能隨便亂賣。這條是一條授權條款,把「怎麼賣」的細節交給金管會用行政命令來規定。為什麼不直接寫在法律裡?因為市場環境一直在變。民國 89 年修法前,法律硬性規定這些股票只能在集中市場賣,結果承銷商被困住,有些冷門股在集中市場根本沒有流動性,賣不掉就永遠卡在手上。修法後改成授權金管會彈性調整銷售管道,承銷商才有更多出路。對你來說,這條的意義在於:你在市場上看到的某些大量賣壓,可能不是有人在倒貨,而是承銷商在依規定處理手上吃下來的庫存。
證券交易法第75條為授權性規範,針對證券承銷商依第71條包銷義務所取得之剩餘有價證券,授權主管機關(金管會)以行政命令訂定其出售辦法。立法目的在於兼顧承銷商庫存去化的流動性需求與市場價格秩序的穩定,避免大量結構性賣壓衝擊股價。
沒有硬性規定的期限,取決於金管會授權辦法的具體規範和市場狀況。實務上承銷商通常會在股票上市後的幾週到幾個月內逐步出售,避免一次倒出來砸盤。承銷商的出售紀錄可以從公開資訊觀測站的大量持股變動申報中追蹤。
因為承銷商的持股量太大。一檔 IPO 如果賣不好,承銷商可能持有發行量的 10%-30%。如果不管控出售方式,承銷商為了快速止損可能一次性拋售,股價會崩,傷害的是所有已經買進的投資人。本條把怎麼賣的決定權交給金管會,就是在承銷商止損需求與市場穩定之間拉一條平衡線。
規範承銷商出售依第71條包銷取得的剩餘有價證券,出售辦法授權金管會以命令訂定,是承銷制度的庫存去化條款。
承銷商以包銷方式承銷時,發行人賣不掉的部分依約由承銷商自行認購買進,這批吃下來的庫存即包銷剩餘證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由其依本條授權訂定承銷商出售包銷剩餘證券的辦法。
法律把規範的細節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本條即把承銷商怎麼賣庫存的細節交給金管會,以保留監理彈性。
確認持股來源 → 查閱金管會出售辦法與證券商管理規則 → 依規定管道時間數量分批出售 → 依門檻辦理大量持股變動申報。
無硬性期限,視辦法與市場狀況而定,實務上多在上市後數週至數月逐步出售,避免一次拋售砸盤。
從公開資訊觀測站的大量持股變動申報追蹤承銷商持股變化,比對賣壓出現的時點。
公司可能被主管機關糾正甚至依證券交易法及證券商管理規則裁罰,法遵主管須留存合規紀錄。
前者是承銷商依辦法消化包銷庫存的結構性處分,常有規律性;後者是市場恐慌或主力出脫。可從持股變動申報區分。
第74條禁止承銷商在承銷期間自行認購;第75條處理的是依第71條包銷義務被迫取得後,這批庫存怎麼合法出售。
| 項目 | 民國89年修法前 | 民國89年修法後 |
|---|---|---|
| 銷售管道規範方式 | 法律直接明定,限於集中交易市場或經核准之營業處所 | 授權主管機關(金管會)以命令彈性訂定 |
| 監理彈性 | 僵化,無法因應市場變化調整 | 高,主管機關可隨市場狀況調整辦法 |
| 冷門股流動性風險 | 高,集中市場無流動性即被困守庫存 | 降低,可開放其他去化管道 |
證券承銷商出售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所取得之有價證券,應依本法之規定,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其未上市者,得於經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核准之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營業處所為之。
證券承銷商出售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所取得之有價證券,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增加承銷商出售其所包銷有價證券之銷售管道,不再局限於僅能透過流通市場處理,改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以配合市場狀況。
證券承銷商出售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所取得之有價證券,應依本法之規定,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其未上市者,得於經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核准之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營業處所為之。
增加承銷商出售其所包銷有價證券之銷售管道,不再局限於僅能透過流通市場處理,改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以配合市場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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