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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76 條已於 2005 年刪除,原規定的承銷契約八大必要記載事項,改由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規範。
Q · 證交法第 76 條現在還有效嗎?
已刪除。2005 年廢止,改由命令規範
證券交易法第 76 條已於 2005 年 5 月 18 日刪除。本條原本以法律明定承銷契約的八大必要記載事項,刪除後改由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彈性規範,使承銷契約回歸契約自由。查找現行承銷規範應參照金管會相關函令,而非本條原文。
這條曾經鉅細靡遺地列出承銷契約的八大必要記載事項,從契約當事人名稱到剩餘證券處理方式全部法定化。1988年曾修正配合申報生效制,2005年整條刪除。刪除理由是讓承銷契約回歸契約自由,具體記載事項改由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規範,保留調整彈性。
證券交易法第 76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證券承銷制度規範,曾以法律層級列舉承銷契約應記載之八大事項;2005 年刪除後,承銷契約之必要記載改由主管機關命令訂定。
已刪除的條文,原規定證券承銷契約應記載的八大必要事項,2005 年廢止。
2005 年 5 月 18 日修正時整條刪除,理由是承銷契約回歸契約自由。
本條刪除後改由主管機關(金管會)以行政命令規範,應查相關函令而非證交法第 76 條原文。
刪除前以法律強制列舉八大記載事項;刪除後改由命令彈性規範,不再是法律層級的硬性要求。
證券承銷商承銷契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之姓名。 二、包銷或代銷之標的名稱、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三、主管機關核准募集或發行之年、月、日。 四、承銷期間之起訖日期。 五、承銷付款日期及方式。 六、包銷報酬或代銷手續費之計算及支付日期。 七、包銷時賸餘有價證券之認購方法,或代銷時賸餘有價證券之退還方法。 八、其他約定事項。 證券承銷商共同承銷者,其共同契約之內容,除應表明連帶負責之旨及其共同承銷之負責人外,適用前項之規定。
證券承銷商承銷契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之姓名。 二、包銷或代銷之標的名稱、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三、主管機關核准募集、發行或申報生效之年、月、日。 四、承銷期間之起訖日期。 五、承銷付款日期及方式。 六、包銷報酬或代銷手續費之計算及支付日期。 七、包銷之方式、包銷時賸餘有價證券之認購方法,或代銷時賸餘有價證券之退還方法。 八、其他主管機關所規定事項。 證券承銷商共同承銷者,應指定一承銷商為主辦承銷商,其共同契約之內容,除適用前項之規定外,並應訂明主辦承銷商與其他共同承銷商承銷比例及其責任內容。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所定之共同承銷,宜區分為主辦承銷商與其他共同承銷商,並於承銷契約訂明承銷比例;所負連帶責任,亦宜由承銷商於承銷契約視承銷內容、比例訂定責任內容;至於共同承銷應於承銷契約表明共同承銷負責人,在第一項第一款已有明定,不無重複,爰修正第二項。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使有價證券之承銷作業更具彈性及符合國際實務,俾與國際接軌,刪除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證券承銷商承銷契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之名稱、地址及其負責人之姓名。 二、包銷或代銷之標的名稱、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三、主管機關核准募集或發行之年、月、日。 四、承銷期間之起訖日期。 五、承銷付款日期及方式。 六、包銷報酬或代銷手續費之計算及支付日期。 七、包銷時賸餘有價證券之認購方法,或代銷時賸餘有價證券之退還方法。 八、其他約定事項。 證券承銷商共同承銷者,其共同契約之內容,除應表明連帶負責之旨及其共同承銷之負責人外,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第一項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所定之共同承銷,宜區分為主辦承銷商與其他共同承銷商,並於承銷契約訂明承銷比例;所負連帶責任,亦宜由承銷商於承銷契約視承銷內容、比例訂定責任內容;至於共同承銷應於承銷契約表明共同承銷負責人,在第一項第一款已有明定,不無重複,爰修正第二項。
一、本條刪除。 二、為使有價證券之承銷作業更具彈性及符合國際實務,俾與國際接軌,刪除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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