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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76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76 條已於 2005 年刪除,原規定的承銷契約八大必要記載事項,改由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規範。
Q · 證交法第 76 條現在還有效嗎?
證券交易法第 76 條已於 2005 年 5 月 18 日刪除。本條原本以法律明定承銷契約的八大必要記載事項,刪除後改由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彈性規範,使承銷契約回歸契約自由。查找現行承銷規範應參照金管會相關函令,而非本條原文。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鉅細靡遺地列出承銷契約的八大必要記載事項,從契約當事人名稱到剩餘證券處理方式全部法定化。1988年曾修正配合申報生效制,2005年整條刪除。刪除理由是讓承銷契約回歸契約自由,具體記載事項改由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規範,保留調整彈性。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76 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證券承銷制度規範,曾以法律層級列舉承銷契約應記載之八大事項;2005 年刪除後,承銷契約之必要記載改由主管機關命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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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交法第 76 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條文,原規定證券承銷契約應記載的八大必要事項,2005 年廢止。
Q2證交法第 76 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2005 年 5 月 18 日修正時整條刪除,理由是承銷契約回歸契約自由。
Q3現在要查承銷契約記載事項看哪裡?▾
本條刪除後改由主管機關(金管會)以行政命令規範,應查相關函令而非證交法第 76 條原文。
Q4證交法第 76 條刪除前後差在哪?▾
刪除前以法律強制列舉八大記載事項;刪除後改由命令彈性規範,不再是法律層級的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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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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