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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77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承銷契約事前備查規定改由第64條事後查核取代。
Q · 證券交易法第77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94年刪除,改依第64條查核
證券交易法第77條已於民國94年(2005年)刪除,現已無效力。原規定承銷商須於銷售前將承銷契約副本報主管機關備查,刪除後改採事後查核模式,主管機關得依第64條隨時要求證券商提供相關資料,不再需要事前報備。查詢承銷監理現行規範應參照第64條。
這條曾經要求證券承銷商在開始銷售前,必須把承銷契約副本報給主管機關備查。這是一種事前監理機制,確保主管機關掌握每筆承銷案的契約內容。2005年刪除,改採事後查核模式,主管機關可依第64條隨時要求證券商提供資料,不再需要事前報備。
證券交易法第77條為已刪除條文。原條文屬證券承銷事前監理規定,要求承銷商於銷售前申報承銷契約副本備查;民國94年刪除後,承銷監理改由第64條之事後查核機制承接。
已於民國94年(2005年)刪除,現已無效力。原規定承銷契約須於銷售前報主管機關備查,刪除後改依第64條事後查核。
一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的條文。原規定承銷商須於銷售前將承銷契約副本報主管機關備查。
改依第64條。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證券商提供承銷相關資料,以事後查核取代事前報備。
事前備查是銷售前先報主管機關存查;事後查核是平時不報、主管機關得依第64條隨時調取資料。第77條刪除即代表從前者改為後者。
證券承銷商於履行承銷契約開始銷售前,應將承銷契約之副本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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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為使有價證券之承銷作業更具彈性及符合國際實務,俾與國際接軌,刪除本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證券承銷商於履行承銷契約開始銷售前,應將承銷契約之副本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本條刪除。 二、為使有價證券之承銷作業更具彈性及符合國際實務,俾與國際接軌,刪除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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