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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7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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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77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承銷契約事前備查規定改由第64條事後查核取代。
Q · 證券交易法第77條還有效嗎?
證券交易法第77條已於民國94年(2005年)刪除,現已無效力。原規定承銷商須於銷售前將承銷契約副本報主管機關備查,刪除後改採事後查核模式,主管機關得依第64條隨時要求證券商提供相關資料,不再需要事前報備。查詢承銷監理現行規範應參照第64條。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要求證券承銷商在開始銷售前,必須把承銷契約副本報給主管機關備查。這是一種事前監理機制,確保主管機關掌握每筆承銷案的契約內容。2005年刪除,改採事後查核模式,主管機關可依第64條隨時要求證券商提供資料,不再需要事前報備。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77條為已刪除條文。原條文屬證券承銷事前監理規定,要求承銷商於銷售前申報承銷契約副本備查;民國94年刪除後,承銷監理改由第64條之事後查核機制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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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券交易法第77條還有效嗎?▾
已於民國94年(2005年)刪除,現已無效力。原規定承銷契約須於銷售前報主管機關備查,刪除後改依第64條事後查核。
Q2證券交易法第77條是什麼?▾
一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的條文。原規定承銷商須於銷售前將承銷契約副本報主管機關備查。
Q3證交法第77條被刪除後改看哪一條?▾
改依第64條。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證券商提供承銷相關資料,以事後查核取代事前報備。
Q4事前備查和事後查核差在哪?▾
事前備查是銷售前先報主管機關存查;事後查核是平時不報、主管機關得依第64條隨時調取資料。第77條刪除即代表從前者改為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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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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