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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78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承銷商銷售申報義務改由第64條查核機制與證券商管理規則承接。
Q · 證券交易法第78條還有效嗎?
無效,已於民國94年刪除
證券交易法第78條已於民國94年修法刪除,現行法已無此條。原本要求承銷商在承銷期滿後申報銷售情形與自行取得數量的義務,因主管機關可依第64條隨時調閱資料而簡化,留存義務改移至證券商管理規則層級規範。查詢承銷商相關現行義務應參照第64條、第74條、第75條。
這條曾經要求承銷商在承銷期間屆滿後,必須把銷售情形和自己取得的數量造冊報給主管機關。提前賣完也要報。2005年刪除,因為主管機關已可透過第64條隨時調閱資料,相關留存義務改移至證券商管理規則中規範,不再需要法律層級的強制申報。
證券交易法第78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證券商承銷業務章節中的事後申報義務規範,於民國94年修法時因與第64條查核機制重疊而刪除,相關留存義務下放至證券商管理規則。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94年修法刪除,現行法已無此條。原承銷商申報義務改由第64條查核機制及證券商管理規則承接。
已刪除條文。原為承銷商於承銷期滿後申報銷售情形與自行取得數量的義務,民國94年刪除。
民國94年修法刪除,配合第64條事後查核機制簡化申報義務。
義務未消失而是降級,主管機關可依第64條隨時調閱,留存義務移至證券商管理規則。
證券承銷商於承銷期間屆滿後,應將銷售情形及自己取得之數量,附具清冊,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承銷期間屆滿前即結束銷售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基於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要求證券承銷商提供相關資料,為簡化證券商承銷實務作業,爰刪除本條規定。 三、配合本條之刪除,為利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證券商提供相關資料,未來將於證券商管理規則中規範證券商應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證券承銷商於承銷期間屆滿後,應將銷售情形及自己取得之數量,附具清冊,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承銷期間屆滿前即結束銷售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一、本條刪除。 二、基於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要求證券承銷商提供相關資料,為簡化證券商承銷實務作業,爰刪除本條規定。 三、配合本條之刪除,為利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證券商提供相關資料,未來將於證券商管理規則中規範證券商應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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