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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7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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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78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承銷商銷售申報義務改由第64條查核機制與證券商管理規則承接。

Q · 證券交易法第78條還有效嗎?

證券交易法第78條已於民國94年修法刪除,現行法已無此條。原本要求承銷商在承銷期滿後申報銷售情形與自行取得數量的義務,因主管機關可依第64條隨時調閱資料而簡化,留存義務改移至證券商管理規則層級規範。查詢承銷商相關現行義務應參照第64條、第74條、第75條。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要求承銷商在承銷期間屆滿後,必須把銷售情形和自己取得的數量造冊報給主管機關。提前賣完也要報。2005年刪除,因為主管機關已可透過第64條隨時調閱資料,相關留存義務改移至證券商管理規則中規範,不再需要法律層級的強制申報。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78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證券商承銷業務章節中的事後申報義務規範,於民國94年修法時因與第64條查核機制重疊而刪除,相關留存義務下放至證券商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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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券交易法第78條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94年修法刪除,現行法已無此條。原承銷商申報義務改由第64條查核機制及證券商管理規則承接。

Q2證券交易法第78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為承銷商於承銷期滿後申報銷售情形與自行取得數量的義務,民國94年刪除。

Q3證券交易法第78條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94年修法刪除,配合第64條事後查核機制簡化申報義務。

Q4第78條刪除後承銷商還要申報嗎?

義務未消失而是降級,主管機關可依第64條隨時調閱,留存義務移至證券商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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