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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79公開說明書之代理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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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承銷商出售其所承銷之有價證券,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代理發行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79條規定,證券承銷商出售承銷之有價證券時,應依第31條第1項代理發行人交付公開說明書給投資人,違反者承銷商須負法律責任。

Q · 新股申購中籤後沒收到公開說明書,是正常的嗎?

不正常。承銷商有法定義務代發行人交付給你

依證券交易法第79條,證券承銷商出售其承銷之有價證券時,應依第31條第1項代理發行人交付公開說明書。這是「應」的強制義務,不是建議。如果你中籤撥券卻從未收到公開說明書,這本身就是承銷商的違法怠忽,你有權書面索取並保留紀錄;萬一日後說明書內容不實,依第32條承銷商與發行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你去申購一檔 IPO 新股,錢付了,股票到帳了,但那本該讓你搞懂「你到底買了什麼」的公開說明書,你拿到了嗎?多數散戶連它長什麼樣都沒見過。這條規定把責任鏈條焊死在承銷商身上:你賣我的股票,你就得替發行公司把公開說明書遞到投資人手裡。不是「建議交付」,是「應」,法律上的強制義務。為什麼是承銷商而不是發行公司自己發?因為承銷商是唯一知道每一股賣給了誰的中間人。這條的存在讓承銷商無法在事後推說「我只負責賣,資訊揭露是發行公司的事」。一旦公開說明書有虛偽不實,投資人可以連承銷商一起追。你手上沒拿到的那份文件,恰恰是你出事後追償的起點。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79條為公開說明書「代理交付義務」的規範,指證券承銷商在出售其所承銷之有價證券時,必須依第31條第1項代發行人將公開說明書交付投資人。其立法目的在於把資訊揭露責任綁定到唯一接觸投資人的銷售端,使交付義務具有可追蹤的法定主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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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IPO 抽中了但從沒收到公開說明書,這樣正常嗎?

不正常。依證券交易法第79條,承銷商有法定義務在出售承銷證券時代理交付公開說明書,第31條第1項進一步規定交付的形式要求。如果你確實沒收到,建議書面向承銷商索取並保留紀錄;實務上很多券商只在官網公告連結就當作交付,這種做法在法律上有爭議,保留『主動索取但沒拿到』的證據,日後爭議價值極高。

Q2公開說明書寫的跟實際情況不一樣,可以找承銷商算帳嗎?

可以。承銷商依第79條承擔代理交付義務,依第32條,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者,承銷商與發行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實務上承銷商會以第32條但書主張已盡合理調查免責,因此求償重點不是只說『說明書有問題』,而是指出承銷商在盡職調查過程的具體疏失。

Q3證券交易法第79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承銷商出售承銷有價證券時須代發行人交付公開說明書,是交付義務的主體規定。

Q4公開說明書是什麼?

發行人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依法應記載財務業務等重大資訊、供投資人判斷的法定文件。

Q5代理交付是什麼意思?

承銷商代發行人履行交付義務,責任不只是物理遞送,還包括交付的完整性。

Q6第79條跟第31條差在哪?

第31條是交付義務與形式的本體規定,第79條把這個義務的執行主體指定為承銷商。

Q7IPO 沒收到公開說明書怎麼辦?

截圖保存撥券紀錄 → 書面向承銷商法遵索取補發 → 保留索取紀錄當證據。

Q8公開說明書不實要怎麼求償?

蒐集說明書虛偽不實事證 → 證明損害與因果 → 依第32條向發行人與承銷商主張連帶賠償。

Q9怎麼證明承銷商沒盡責任?

指出承銷商在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過程的具體疏失,攻破其第32條但書免責主張。

Q10公開說明書不實求償時效多久?

依第32條第3項準用第20條之1,自取得證券起三年、自發行日起五年(以現行法為準)。

Q11公開說明書放官網 vs 紙本交付哪個算數?

第31條第1項對形式有要求,僅官網公告是否構成合法交付有爭議,保留未收到的證據最關鍵。

Q12告承銷商 vs 告發行公司哪個有利?

第32條是連帶責任,可同時告。承銷商常以已盡合理調查免責,發行人則較難脫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ssuerunderwriter
交付義務主體發行公司為資訊揭露的源頭責任人承銷商為代理交付的法定義務人(第79條)
不實時的責任依第32條負損害賠償責任依第32條與發行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可主張已盡合理調查免責
與投資人的接觸通常不直接接觸個別投資人唯一知道每股賣給誰的銷售端接觸者

issuer

交付義務主體
發行公司為資訊揭露的源頭責任人
不實時的責任
依第32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與投資人的接觸
通常不直接接觸個別投資人

underwriter

交付義務主體
承銷商為代理交付的法定義務人(第79條)
不實時的責任
依第32條與發行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可主張已盡合理調查免責
與投資人的接觸
唯一知道每股賣給誰的銷售端接觸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 第15条(目論見書の交付義務)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 제124조(정당한 투자설명서의 사용·교부)
德國Prospektverordnung (EU) 2017/1129 Art. 21(Veröffentlichung des Prospekts)
法國Règlement Prospectus (UE) 2017/1129, art. 21(publication du prospectus)
美國Securities Act of 1933 § 5(b)(prospectus delivery require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570416 制定)

證券承銷商出售其所承銷之有價證券,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代理發行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0570416 制定)

證券承銷商出售其所承銷之有價證券,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代理發行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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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79 條規定:「證券承銷商出售其所承銷之有價證券,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代理發行人交付公開說明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7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