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9-1條規定了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證券商在經營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時,其持有的外國有價證券部位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支出的總額以及計算方式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本會)來制定。換句話說,證券商需要遵從本會所制定的規定,來計算和管理其持有的外國有價證券部位及相關交易支出。 此外,如果證券商在經營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時,不屬於自有資金投資或避險需求的範疇,證券商應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特別是涉及資金匯出入部分的業務。此外,如果證券商從事外國債券的自行買賣業務,則應依據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的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資料顯示,在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時,具體涉及的持有外國有價證券部位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支出的總額及計算方式,需要根據本會制定的相關規定來確定。同時,對於不屬於自有資金投資或避險需求的業務,證券商需要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並遵循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的相關規定,特別是在從事外國債券的自行買賣業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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