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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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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者,其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部位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支出之總額及其計算方式,由本會定之。
  2. 2.證券商經營前項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若屬自有資金投資或避險需求者,應就涉及資金匯出入部分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且從事外國債券自行買賣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9-1條規定了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證券商在經營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時,其持有的外國有價證券部位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支出的總額以及計算方式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本會)來制定。換句話說,證券商需要遵從本會所制定的規定,來計算和管理其持有的外國有價證券部位及相關交易支出。 此外,如果證券商在經營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時,不屬於自有資金投資或避險需求的範疇,證券商應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特別是涉及資金匯出入部分的業務。此外,如果證券商從事外國債券的自行買賣業務,則應依據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的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資料顯示,在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時,具體涉及的持有外國有價證券部位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支出的總額及計算方式,需要根據本會制定的相關規定來確定。同時,對於不屬於自有資金投資或避險需求的業務,證券商需要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並遵循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的相關規定,特別是在從事外國債券的自行買賣業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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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9-1 條規定:「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者,其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部位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支出之總額及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