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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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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自行買賣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及從事有關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結匯事宜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
  2. 2.證券商應僅能以客戶身分向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指定銀行或國外金融機構辦理前項交易。
  3. 3.證券商自行買賣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除中央銀行另有規定外,由國內以新臺幣結匯或原幣匯款至海外交割帳戶支付交割款項及費用,或資金自國外匯回,應以於外匯指定銀行依所選定幣別開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商在自行買賣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及從事有關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結匯事宜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2. 在進行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時,證券商只能以客戶身分向經中央銀行許可的指定銀行或國外金融機構辦理交易。 參考資料: - 《中央銀行管理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辦法》 3. 在自行買賣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時,除非中央銀行另有規定,證券商在支付交割款項及費用時,需由國內以新臺幣結匯或原幣匯款至海外交割帳戶,或將資金自國外匯回,並在外匯指定銀行依選定幣別開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 參考資料: - 《證券商管理規則》 - 《外匯管理辦法》 在這些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證券商在進行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需要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結匯事宜。另外,證券商僅能以客戶身分向中央銀行許可的指定銀行或國外金融機構進行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交易。此外,證券商在自行買賣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時,需要按照中央銀行的要求進行結匯或資金存撥。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證券商在外匯交易中遵守相應的法規和程序,以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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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9-2 條規定:「證券商自行買賣以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及從事有關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結匯事宜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1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