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9-6條,證券商在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時,除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從事交易外,不得連結下列標的: 一、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二、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且未於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受益憑證。 三、國內外機構編製之臺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交易所編製或合作編製者,不在此限。 此外,證券商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從事以上述連結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書件,經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報本會審核核准後,其他證券商在開辦前也應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同意。 此外,證券商要辦理外匯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需依照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或函報備查,並需副知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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