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9-7條包含以下內容: 1. 證券商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的客戶提供尚未經過主管機關核准或核准時間未滿半年且未涉及外匯的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時,應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文件,並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報給主管機關進行核准。 2. "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指的是根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2第2項,由主管機關所指定的複雜性高風險商品。 3. 對於第1項所提及的商品,主管機關在核准第一家證券商辦理該商品且核准已滿半年後,其他證券商在開辦首筆交易後的七天內應檢附相關文件報送給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備查。只有在收到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備查函後,才能繼續辦理下一筆交易。 4. "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的定義參照境外結構性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的規定。 以上回答是根據資料提供的法規內容進行釋義,並參考了最新相關法規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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