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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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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除經本會准之轉投資事業外,其取得公司股份股權之行使應基於公司之最大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2. 2.證券商行使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證券商指派人員代表出席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0條第1項,證券商在行使其所持有公司股份股權時,應基於公司的最大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有不當之安排情事。這意味著證券商在行使其持有的公開發行公司股票時,需要考慮並促進公司的整體利益,並避免參與任何不當的安排。這可以防止證券商利用其股權來進行不當的交易或操縱公司的營運。 依據此條款,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假設一家證券商持有某個公司的股份。如果該證券商以不正當的方式介入該公司的經營或與其他相關方進行不當的安排,例如操縱公司的資金流向或進行內部交易,這將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0條的規定。根據這項規定,該證券商需要將公司的最大利益放在首位,並避免參與任何不當的行為。 參考資料: - 證券商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50)

  • 名詞
  • 持有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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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0 條規定:「證券商除經本會核准之轉投資事業外,其取得公司股份股權之行使應基於公司之最大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