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商除經本會准之轉投資事業外,其取得公司股份股權之行使應基於公司之最大利益,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2. 證券商行使持有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之表決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證券商指派人員代表出席為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