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的規定: 1. 證券商必須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等相關機構共同制定的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遵守該標準規範進行各項服務業務。 例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證券交易所制定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文件。 2. 證券商在經營業務時,必須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制定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操作。 例如,證券商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並且按照公司章程和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進行經營活動。 3. 如果第一項的內部控制制度有變更,證券商應在限期內進行相應的變更。 例如,如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證券交易所通知內部控制制度需要進行變更,證券商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相應的改變。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證券交易所制定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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