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 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四、受讓或讓與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五、合併或解散。 六、投資外國證券商。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 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前項所列須先報經核准之事項,應送由證券交易所轉送本會;僅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者,應送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送本會;均未訂立者,應送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轉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