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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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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經本會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所用資金。 三、變更機構、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四、受讓或讓與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五、合併或解散。 六、投資外國證券商。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2. 2.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前項所列須先報經核准之事項,應送由證券交易所轉送本會;僅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者,應送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送本會;均未訂立者,應送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轉送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條,證券商在下列情況下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例:某證券商欲變更其公司名稱,需先報經本會核准。 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 例:某證券商欲調整其資本額,需先報經本會核准。 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例:某證券商欲變更其營業處所,需先報經本會核准。 四、受讓或讓與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例:某證券商欲將其營業或財產受讓給他人,需先報經本會核准。 五、合併或解散。 例:某證券商欲進行合併或解散,需先報經本會核准。 六、投資外國證券商。 例:某證券商欲進行對外投資,投資對象為外國證券商,需先報經本會核准。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例:某證券商欲進行其他根據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的事項,需先報經本會核准。 根據第2款規定,若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上述需要先報經核准之事項應由證券交易所轉送本會;若僅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則應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送本會;若未訂立上述契約,則應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轉送本會。 以上是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條進行的逐條釋義,並提供了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 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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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經本會核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