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進行避險操作或於計算商品收益、解約或到期結算時,不得損及市場公正價格之形成或投資人之權益。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0-1條規定,證券商在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進行避險操作或計算商品收益、解約或到期結算時,不得損及市場公正價格之形成或投資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根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交易業務規則第30-1條,證券商在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應確保市場公正價格之形成,保護投資人的權益。證券商應遵守相關法規,確保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不得以不當手法影響市場價格。例如,在進行避險操作時,證券商應確保其操作不會對市場公正價格造成不利影響,同時也要保護投資人的權益,確保其在商品解約或到期結算時能夠獲得合理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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