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1條規定證券商在經營自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時,應訂定買賣政策及相關處理程序,並將買賣的分析、決策、執行、變更和檢討等作業程序納入其內部控制制度中。此條款要求證券商建立相應的政策和程序,以確保買賣業務的規範運作。根據資料要求,證券商應按時序記載相關資料並建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要求證券商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規範買賣業務的各個環節,並保留相關資料以便追蹤和查核。證券商應詳細記錄買賣業務的分析、決策、執行和變更過程,並進行定期的檢討。這有助於提高買賣業務的透明度和合規性,同時也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例如,證券商X在進行買賣業務前,應根據其內部控制制度中的相關政策和程序進行詳細的分析和決策,確定買賣的時機和價格等要素。接著,根據這些決策,證券商X應執行相關的買賣操作,並依照要求記錄和保存相關資料,以便後續的審核和檢測。 參考資料: -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1條 -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二項 - 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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