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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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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據前條之資料及往來狀況評估客戶投資能力;客戶之委託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如有逾越其投資能力,除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外,得拒絕受託買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证券商管理规则》第35条的规定,证券商在受托进行有价证券买卖时,应根据前条所要求的资料和交往情况评估客户的投资能力。如果经评估发现客户的信用情况超过其投资能力,除非提供适当的担保,否则证券商可以拒绝受托进行买卖。这条规定是为了保证证券商在履行受托买卖职责时能够充分考虑客户的投资能力和信用情况,从而避免因客户过度投资而导致的风险。例如,如果一个客户的投资能力评估结果显示其信用情况超过其投资能力,而且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证券商就可以拒绝受托进行买卖。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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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5 條規定:「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據前條之資料及往來狀況評估客戶投資能力;客戶之委託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