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據前條之資料及往來狀況評估客戶投資能力;客戶之委託經評估其信用狀況如有逾越其投資能力,除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外,得拒絕受託買賣。
根据《证券商管理规则》第35条的规定,证券商在受托进行有价证券买卖时,应根据前条所要求的资料和交往情况评估客户的投资能力。如果经评估发现客户的信用情况超过其投资能力,除非提供适当的担保,否则证券商可以拒绝受托进行买卖。这条规定是为了保证证券商在履行受托买卖职责时能够充分考虑客户的投资能力和信用情况,从而避免因客户过度投资而导致的风险。例如,如果一个客户的投资能力评估结果显示其信用情况超过其投资能力,而且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证券商就可以拒绝受托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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