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4條,證券商在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時,對客戶應建立以下資料:一是客戶的姓名、住所及通訊處所;二是客戶的職業及年齡;三是客戶的資產狀況;四是客戶的投資經驗;五是客戶開戶的原因;六是其他必要的事項。證券商對這些資料除了應依法令進行查詢外,還應保密。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證券商能夠充分了解客戶的背景、投資經驗及投資能力,以便更好地提供投資建議和管理客戶的風險。證券商在建立客戶資料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並保護客戶資料的隱私和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最新版本的證券商管理規則,上述規定可能有所變動,建議參考最新的官方文件以獲取最準確和最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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