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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商管理規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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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對客戶應建立下列之資料: 一、姓名、住所及通訊處所。 二、職業及年齡。 三、資產之狀況。 四、投資經驗。 五、開戶原因。 六、其他必要之事項。
  2. 2.證券商對前項之資料,除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4條,證券商在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時,對客戶應建立以下資料:一是客戶的姓名、住所及通訊處所;二是客戶的職業及年齡;三是客戶的資產狀況;四是客戶的投資經驗;五是客戶開戶的原因;六是其他必要的事項。證券商對這些資料除了應依法令進行查詢外,還應保密。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證券商能夠充分了解客戶的背景、投資經驗及投資能力,以便更好地提供投資建議和管理客戶的風險。證券商在建立客戶資料時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並保護客戶資料的隱私和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最新版本的證券商管理規則,上述規定可能有所變動,建議參考最新的官方文件以獲取最準確和最新的資訊。

  • 住所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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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4 條規定:「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對客戶應建立下列之資料: 一、姓名、住所及通訊處所。 二、職業及年齡。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