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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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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與客戶簽訂受託買賣契約時,應作契約內容之說明及有關證券買賣程序之講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3條,證券商在與客戶簽訂受託買賣契約時,應該對契約內容進行說明,並解釋相關的證券買賣程序。具體而言,證券商應當向客戶充分說明契約的重要內容,例如交易成本、可能的收益和風險等,以便客戶能夠充分瞭解契約內容。這項說明義務的法律依據來自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制定的相關規定,該規定於1994年7月21日頒布。

  • 買賣契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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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3 條規定:「證券商與客戶簽訂受託買賣契約時,應作契約內容之說明及有關證券買賣程序之講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