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與客戶簽訂受託買賣契約時,應作契約內容之說明及有關證券買賣程序之講解。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3條,證券商在與客戶簽訂受託買賣契約時,應該對契約內容進行說明,並解釋相關的證券買賣程序。具體而言,證券商應當向客戶充分說明契約的重要內容,例如交易成本、可能的收益和風險等,以便客戶能夠充分瞭解契約內容。這項說明義務的法律依據來自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制定的相關規定,該規定於1994年7月21日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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