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於受託買賣時,不得利用受託買賣之資訊,對同一之買賣為相反之自行買賣。但因經營在其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依其報價應賣,並同時申報買進者,不在此限。
這段文字是《證券商管理規則第44條》的解釋。該條規定了證券商在受託買賣時的限制,禁止利用受託買賣的資訊進行相反方向的自行買賣。不過,如果證券商是在其營業處所進行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並根據報價進行同時買進和賣出的行為,則不受此限制。根據我們提供的上下文,未找到關於該條款的具體案例或相關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