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在集中交易市場自行及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分別設立帳戶辦理申報與交割,申報後不得相互變更。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43條的規定,證券商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自行或受託進行有價證券的買賣時,必須分別設立帳戶進行申報和交割的手續。一旦完成申報後,就不得任意更改。證券商必須按照規定辦理帳戶開立、報送相關申報資料,並且確保交割的正確性和安全性。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證券市場的秩序和投資者的權益,防止不當行為和操縱市場的情況發生。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該問題的參考資料並未提供任何與證券商管理規則第43條有直接關聯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任何具體的案例或資料來支持這一規定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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