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商管理規則42

快速跳轉
  1. 1.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客戶成交後,製作買賣報告書,交由客戶簽章。但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對客戶買賣證券價款之收付,因客戶設有存款專戶可資查對者,得免製作買賣報告書。
  2. 2.前項買賣報告書,客戶如係委託代理人代理買賣而由代理人確認者,須檢附本人之委託書。
  3. 3.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其客戶買賣款券之交割,如均採帳簿劃撥方式,或已辦理交易確認並留存紀錄者,得免辦理第一項之簽章,並不適用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登載存摺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參考資料,“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42 條”具体规定如下: 1. 證券商在代理客戶買賣有價證券后,應製作買賣報告書,并由客戶簽署。然而,对于同时兼办金融业务的證券商,如果客戶的交易款项可以通过客戶的存款账户核对,則可以免制作買賣報告書。 2. 如果客戶委託代理人代理買賣並由代理人確認的情况下,客戶需要提交委託書以核實。 3. 對于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的客戶買賣款券的交割,如果全部采用帳簿劃撥方式进行,或者已經辦理了交易確認并保存了相關記錄的情况下,可以免去第一項之簽章的要求,并不適用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登載存摺之規定。 通过对该法條逐條釋義的資訊來源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其中對證券業者進行了詳細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42 條規定:「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客戶成交後,製作買賣報告書,交由客戶簽章。但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