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交割期限收付款項或有價證券。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41條,證券商在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時,應於交割期限內完成收付款項或有價證券。這表示證券商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交割,並確保買賣雙方及時收取或支付款項或有價證券。例如,若一位投資人委託證券商買賣股票,根據這條規定,證券商必須確保在交割期限內完成款項或股票的收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