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投資外國事業其出資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匯。 二、對外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 三、對外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或其他收益。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6條,證券商在投資外國事業時,只能使用以下幾種出資種類: 1. 外匯:指證券商使用外國貨幣進行投資。 2. 對外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指證券商從對外投資中獲得的純利潤或其他收益。 3. 對外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或其他收益:指證券商從對外技術合作中獲得的報酬或其他收益。 根據資料,這些出資種類是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6條的規定,可以作為證券商投資外國事業時的限制。具體地說,證券商只能使用上述三種方式來出資。 從提供的資料中,我們無法找到具體的範例與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6條有關的案例。因此,對於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6條的解釋與相關案例,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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