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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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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投資外國事業其出資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匯。 二、對外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 三、對外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或其他收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6條,證券商在投資外國事業時,只能使用以下幾種出資種類: 1. 外匯:指證券商使用外國貨幣進行投資。 2. 對外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指證券商從對外投資中獲得的純利潤或其他收益。 3. 對外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或其他收益:指證券商從對外技術合作中獲得的報酬或其他收益。 根據資料,這些出資種類是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6條的規定,可以作為證券商投資外國事業時的限制。具體地說,證券商只能使用上述三種方式來出資。 從提供的資料中,我們無法找到具體的範例與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6條有關的案例。因此,對於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6條的解釋與相關案例,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資料。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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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56 條規定:「證券商投資外國事業其出資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匯。 二、對外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