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之海外子公司,不得再轉投資國內證券相關事業。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5條,證券商的海外子公司是不允許再進行轉投資到國內的證券相關事業。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要確保證券商專注於發展海外市場,並防止可能的利益衝突和風險擴大。該規則的制定是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和透明,以及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範例:假設某證券商在海外成立了一家子公司,該子公司在當地從事證券相關業務。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5條的規定,該子公司不能再將資金轉投資到國內的證券相關事業,以確保海外子公司的獨立性和避免利益衝突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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