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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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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投資之海外子公司轉投資其他機構,或海外子公司轉投資之機構再轉投資其他機構,如與其所轉投資之機構達具公司法關係企業章所規定之實質控制與從屬關係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先報經本會准。
  2. 2.前項經本會核准之轉投資事項,應於實際投資後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本會備查。
  3. 3.證券商依第一項轉投資海外事業,其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應檢具之海外事業管理辦法,得於實際投資後十日內併前項相關證明文件申報本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4條的規定,證券商進行海外子公司的轉投資或是海外子公司轉投資其他機構,如果與其所轉投資的機構達到公司法所規定的實質控制與從屬關係,除非本會另有規定,必須事先報經本會核准。經本會核准後,轉投資事項應在實際投資後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向本會申報備查。同時,證券商進行依第一項規定的轉投資海外事業時,應遵守海外事業管理辦法中根據第51條第5款和第52條第5款所規定的文件要求,並在實際投資後十日內一併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給本會備查。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法第54條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68) - 證券商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9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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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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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54 條規定:「證券商投資之海外子公司轉投資其他機構,或海外子公司轉投資之機構再轉投資其他機構,如與其所轉投資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