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4條的規定,證券商進行海外子公司的轉投資或是海外子公司轉投資其他機構,如果與其所轉投資的機構達到公司法所規定的實質控制與從屬關係,除非本會另有規定,必須事先報經本會核准。經本會核准後,轉投資事項應在實際投資後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向本會申報備查。同時,證券商進行依第一項規定的轉投資海外事業時,應遵守海外事業管理辦法中根據第51條第5款和第52條第5款所規定的文件要求,並在實際投資後十日內一併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給本會備查。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法第54條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68) - 證券商管理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9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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