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申請投資新設外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二、投資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資計畫:應含投資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營業計畫、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如為控股公司型態者,應將再轉投資之投資計畫一併提出。 (二)業務經營之原則:應含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經營業務、營業項目、業務經營策略等項目。 (三)組織編制與職掌:應含公司組織圖或控股公司集團組織圖、部門職掌與分工等項目。 (四)人員規劃:應含人員編制、人員培訓及人員管理規範等項目。 (五)場地及設備概況:應含場地佈置、重要設備概況等項目。 (六)未來三年財務預測:應含開辦費、未來三年財務預估及編表說明等項目。 三、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決議錄。 四、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五、對轉投資或再轉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外事業應訂定管理辦法,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要項: (一)管理範圍。 (二)管理方向及原則。 (三)財務、業務及會計作業之管理。 (四)資產之管理。 (五)定期應製作之財務報表。 (六)財務、業務內部定期查核之方式。 (七)其他:如人事作業之管理、對轉投資事業之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 六、申請日海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 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根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 51 條的規定,證券商申請投資新設外國事業應檢具以下書件: 1. 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的文件。 2. 投資計畫書,其中包括投資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營業計畫、資金回收計畫等內容。如果是控股公司型態,還應提出再轉投資的投資計畫。 3. 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決議錄。 4.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的財務報告。 5. 對轉投資或再轉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的海外事業應訂定管理辦法,其中內容包括管理範圍、管理方向及原則、財務、業務及會計作業的管理、資產的管理、定期應製作的財務報表、財務、業務內部定期查核的方式,以及其他事項如人事作業之管理、對轉投資事業之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 6. 申請日海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 7.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的文件。 這些資訊來自於現行的證券商管理規則,最新版本也許已經有所異動,因此需參考最新的法規文件來確認詳細內容和附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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