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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商申請轉投資外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准: 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二、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資金回收計畫、被投資外國事業未來三年每年收支盈餘之預估等項目。 三、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決議錄。 四、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五、對轉投資或再轉投資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外事業應訂定管理辦法,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要項: (一)管理範圍。 (二)管理方向及原則。 (三)財務、業務及會計作業之管理。 (四)資產之管理。 (五)定期應製作之財務報表。 (六)財務、業務內部定期查核之方式。 (七)其他:如人事作業之管理、對轉投資事業之內部控制稽核作業等。 六、申請日海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 七、所轉投資事業概況:應含公司簡介、公司組織、資本及股份、所營業務項目種類及最近三年度財務狀況等項目。 八、合(投)資協議書。 九、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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