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經本會核准之投資事項,證券商如符合第五十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資格條件,得檢具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所定之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增加對該海外事業之投資金額。
該法條主要是關於證券商對於海外事業投資的規定。根據該法條,如果證券商符合第五十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的資格條件,且提供了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所要求的文件,就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增加對該海外事業的投資金額。具體的申請書件的要求可以參考該法條的前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所規定的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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